問:僱主可否保管所聘用外籍勞工之護照或證件?
答: 依我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 字第 0990510138 號 令明揭: 雇主未經所聘僱外國人同意而扣留或侵占其護照、居留證件及財物,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或易持有為所有上開財物之行為,除依法有留置之權利外,構成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稱「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等語.
故如僱主未獲外國人之同意 而扣留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將會違反就服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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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函令解釋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勞職管 字第 0990510138 號 令
發文日期: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144 期 19280 頁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 第 54 條 ( 98.05.13 )
要旨:雇主未經所聘僱外國人同意而扣留或侵占其護照、居留證件及財物,或無
正當理由拒絕返還,或易持有為所有上開財物之行為,除依法有留置之權
利外,構成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稱「非法扣留或侵占
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07.22 勞職外字第 0910205053 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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