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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5日 星期六
現行商標法57條第1 項第2 款與同法第57條第4 項之規定在適用上之新舊法律見解。
筆者以【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43號判決】及民國99年5月21日【司法院99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行政訴訟纇第1號】研討結論為例,以圖示分別說明現行商標法57條第1 項第2 款,與同法第57條第4 項之規定在適用上之新舊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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