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7日 星期五

夫妻離婚,無監護權之一方,是否應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洪菁黛律師/Stefany Hung /律德法律事務所
 

: 夫妻離婚,雙方約定一方有監護權,他方有探視權,但並未約定何人負擔扶養費用及費用多寡。請問: 無監護權之一方,是否應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扶養費如何計算? 請求權是否有時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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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又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我國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089條第1項前段及1116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

因此,夫妻離婚,雙方約定一方有監護權,他方有探視權,但並未約定何人負擔扶養費用及費用多寡,按我國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是以,無監護權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仍有扶養義務,不因雙方離婚而免除,但無經濟能力或經濟能力較差之一方,法院通常容許酌減扶養費用。

二、法院通常如何認定扶養費之數額?

一般法院會以所在地縣市的國民生活費用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當年度每人月平均經常性消費支出之數額,參酌雙方經濟能力,教育程度,工作收入等狀況,以酌定父母分別應分擔之比例及數額。
 

三、 請求權是否有時效之限制?

實際上支付扶養費用之人,可向他方主張支付費用的1/2;未負擔費用之人乃是無法律上之原
因而受有利益,致負擔扶養之人受有損害,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而不
當得利的請求權,其請求權之時效,依我國第125條之規定: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實際上支付扶養費用者,得向他方主張之債權,其請求權時效為15年。

須特別注意基於民法第1114條規定之親屬間扶養請求權係因親屬身分而發生及存在,於親屬
關係存續中,不因時效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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