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2日 星期六

反托拉斯案件_價格壟斷 1. 友達在美最新判決. 2.日、韓公司在台灣遭處罰之最新案例 !

友達面板涉反托拉斯價格壟斷案美國最新判決及我國公平會於實施寬恕政策後 首宗跨國企業違反價格壟斷首宗處罰案例!


洪菁黛律師



據報載,友達公司在美因就面板等商品涉反托拉斯價格壟斷案,於2012921遭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判決重罰5億元,該公司副董事長及前業務副總被認定有罪各遭判處3年徒刑、罰款各20萬美元,主要原因係因美國司法部認為友達、奇美、樂金、三星等面板大廠涉及有史以來最嚴重的壟斷面板案。檢方指控這些面板大廠從2001 2006 年間在台灣各地召開了逾60次所謂「水晶會議」,嗣因擔心遭調查,遂轉於咖啡廳或卡拉OK內進行一對一的面對面會談,並透過文件及電郵以敲定面板價格維持共識。美國法院並要求友達需分於美國及台灣地區的商業報刊登載其犯罪、刑期及改善計畫。

 


而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也在2012912以第24次臨時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光碟機事業韓商東芝三星儲存技術股份有限公司(Toshiba-Samsung Storage Technology Korea Corporation,簡稱TSSTK)、韓商日立樂金資料儲存股份有限公司(Hitachi-LG Data Storage Korea Inc.,簡稱HLDSK)、飛利浦建興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PLDS)、及日商索尼光領股份有限公司(Sony Optiarc Inc.)等4家公司,至少在20069月到20099月間,針對Dell Inc.(即戴爾電腦)及Hewlett-Packard Company(即惠普電腦)於國外舉辦的光碟機採購招標,在投標前或投標進行中,透過電子郵件、電話或會面之方式互相連繫,交換將要提出之報價、預期投標名次等資訊,且於數次標案中就最終價格及得標名次預先達成協議,另經常交換其他如產能、產量等競爭敏感性資訊,足以影響國內光碟機相關市場之供給需求,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分別處新臺幣2500萬元、1600萬元、800萬元與500萬元罰鍰。本光碟機所涉卡特爾案是我國公平會自去(100)年1123修法引進寬恕條款以來,第一件涉案事業提出免除全部罰鍰申請,並獲公平會同意的案件。同時,亦為公平會實施寬恕政策後,第一件作成處分決議之跨國卡特爾案件,對公平會執法具有指標性之意義。

本案仍得提出訴願! 

# 世界各國針對反托拉斯等價格壟斷的行為,不斷地進行嚴厲地查緝並施以刑罰的處罰:

    目前,世界各國針對反托拉斯等價格壟斷的行為,不斷地進行嚴厲地查緝並施以刑罰的處罰。其主要原因不外乎維維持市場公平的競爭,提高資源分配及使用效率,促進產業進步,並使社會大眾在市場合理的競爭機制下,享有合理價格之商品或服務。根據國際網路2010年報告46個國家中,43各國家加重反托拉斯罰則規定,35國擴大主管機關調查權。就實際判決而言,各國罰則亦有加重之趨勢。

 

# 何謂價格壟斷之聯合行為及其處罰之規定?  

    所謂價格協議,係指具市場力量之競爭者的價格協議,倘若競爭者彼此間有價格協議之聯合行為,不問係其價格合理性及行為之意圖及實際之價格如何,即構成價格壟斷而違反競爭法。按我國公平交易法第14條本文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公平交易法第7條第1項至第3項亦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又按我國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事業違反獨占或聯合行為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

 
     因此,具有市場力量之競爭關係的事業體間,如有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價格、或限制數量、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並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者,即屬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又前述其他方式合意,係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參考其他國家例如美國法院,即常利用間接證據證明寡占市場廠商價格平行行為已有多年歷史,法院通常會要求原告 (競爭法執法機關) 提出證明廠商外觀一致之行為確實構成聯合行為之相關事實,是類事實資料亦包括:被告有無採取方便溝通協調之促進作為等。顯見,國內外競爭法主管機關與法院在無法有效掌握違法之直接證據情形下,亦須依賴間接證據,且如該間接證據無違一般經驗法則,並推論被處分人已有意思聯絡,為肇致一致性行為之合理解釋,則亦得認被處分人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

 

# 「寬恕政策」:

    特別說明,為有效查緝違反反托拉斯之行為, 各國就反托拉斯之行為設有「寬恕政策」; 而我國為有效打擊違法聯合行為,立法院於100118日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第35條之1條文,同年月23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71號總統令公布施行,該條即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採行之「寬恕政策」(Leniency Program/Policy)條款。我國公平會依據新增訂之公平交易法第35條之12項之授權,研擬「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並於1001228日經公平會委員會議通過,而以10116日公法字第10015614641號令發布施行,其主要內容是規定實施「寬恕政策」所必要之一般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如適用對象之資格要件、裁處減免基準、違法事證之檢附、身分保密及其他執行事項等,並分為實體要件與程序規定兩大部分,請參「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公平會更進一步表示,寬恕政策指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可透過主動向該會提供聯合行為相關違法事證及陳述具體違法事實之方式,藉以換取罰鍰之免除或減輕。此一制度有助於競爭法主管機關取得證據,而可有效查處聯合行為,為國際競爭法趨勢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所建議採納。

 

# 企業應建立內控查核及通報機制(compliance table),同時就風險較高的職位及相關人員作定期做評估及教育訓練,以持續地監測企業的行為:

    綜前所述,業者尤其是跨國企業應明瞭各國反托拉斯法的規定,培養公司同仁正確的觀念,同時更應進一步依其business model & 作業流程,針對法律所定之違法行為,找出在業務上較有可能發生違法風險之區塊,並建立一套內控查核及通報機制(compliance table),同時就風險較高的職位及相關人員作定期做評估及教育訓練,而能持續地監測企業的行為,避免違法,以免公司及高階主管人員涉不法,必需疲於應付各國主管機關之調查行為,甚或負擔龐大的訴訟費用及嚴厲的刑罰及罰金,而嚴重影響公司營運,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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